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许**、李**、通化县喜**责任公司、通化县**限责任公司、通化县**限责任公司新景人家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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