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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冬季,原告受被告雇佣打玉米,2013年12月1日,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45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从出具欠条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告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人工费4500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暂时没有钱,因为我有外债20多万,2年之内我可以偿还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冬季,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加工玉米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玉米加工费人民币4500元,2013年1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张**欠李**人民币4500元打玉米加工费。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张**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张**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并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被告应及时给付欠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欠款4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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