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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诉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00元、减半收取266.50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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