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上**限公司诉被告长白山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上**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上**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1.00元、减半收取11,925.5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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