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顾**诉被告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江*的详细住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江*的详细住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