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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