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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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