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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方长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方长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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