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限公司与被告白**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当日,原告白山**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原告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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