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王者彩诉于湘峰、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者彩诉于湘峰、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材料。被起诉人于湘峰在外地务工,按起诉人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上被起诉人。因起诉人无法提供被起诉人明确的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者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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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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