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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与白山市江**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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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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