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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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