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上诉人刘**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