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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白山市**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上诉人刘**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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