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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