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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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