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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诉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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