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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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