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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