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与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诉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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