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辉南支行与被告高*、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辉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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