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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