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梅河口**培训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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