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矿业**司梅河煤矿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源矿**责任公司梅河煤矿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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