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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矿业**司梅河煤矿与吉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矿业**司梅河煤矿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源矿**责任公司梅河煤矿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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