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舒兰市**责任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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