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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