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石磊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鄂石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鄂**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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