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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于维成、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被告于维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二被告因养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偿还借款,并用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于维*答辩称:我与董**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我们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养鹿。今年春天,我们又给了原告1万元,当做利息。为了保证我们还款,原告向我们要了房照,我们当时没有用房屋抵押。我同意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还款。

被告董**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维成、董**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买鹿。为此,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二被告出具的10万元借据一张,被告于维成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维成、董**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维成、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于维成、董**负担,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执行责任,此款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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