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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服务部与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服务部诉被告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服务部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丰**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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