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东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被告东丰**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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