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司桦甸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甸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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