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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秦*负担850元,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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