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延庆农业生产资料商店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延庆农业生产资料商店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延庆农业生产资料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甸市延庆农业生产资料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桦甸市延庆农业生产资料商店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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