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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毛赫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15日以已被告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已付)。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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