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舒**务集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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