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舒兰市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兰市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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