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舒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舒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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