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吉林恒**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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