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兰市**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兰市**保有限公司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兰市**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0元,由原告舒兰市**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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