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和诉被告张**、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明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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