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舒兰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舒兰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208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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