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翠慧诉被告舒兰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翠慧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兰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于翠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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