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乔顺利、乔**、兰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诉讼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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