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静波诉被告栗**、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任静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对被告栗**、李*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栗义国、李*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静*撤回对被告栗义国、李*的起诉。
诉讼费802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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