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华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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