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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