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柴青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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