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白山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20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121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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