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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史**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史**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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