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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煤**导小组办公室与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临江市煤**导小组办公室诉原审被告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3)临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5日,临江市煤**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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