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临江市煤**导小组办公室诉原审被告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3)临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5日,临江市煤**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