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客运中心诉被告李*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客运中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客运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松**客运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抚**客运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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