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2016)吉0681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白山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81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王者彩诉于湘峰、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方长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松**客运中心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松**客运中心与李*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宫**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临江市煤**导小组办公室与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