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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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