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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