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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崔**、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崔**、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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