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崔**、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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