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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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