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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